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2007)以及各地方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CO2地质封存选定场地确定后,应到项目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选址意见书的一般格式与内容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和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2.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选址意见书的格式
目前,各地方政府发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略有差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使用较为普遍。
4.选址意见书的申请
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主管部门将按照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选址意见书的申报与办理流程
1.选址意见书申报表
目前,各地方政府均有各自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办理规定。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办理流程
目前,各地方政府对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流程均有规定(图2-2),办理时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流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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